社會責任|企業與人權公約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一般原則

​這些指導原則是基於承認:
(a) ​國家尊重、保護和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現有義務; (b) ​工商企業作為社會專門機構,履行專門職能的作用,要求其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和尊重人權; (c) ​權利與義務需要在遇有違反時獲得適當和有效補救。
​這些指導原則適用於所有國家和所有工商企業,包括跨國企業和其他企業,無論其規模、所
屬部門、地點、所有權和結構。
這些指導原則應看作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並應單獨或共同地根據下列目標加以解讀,即加強在工商企業與人權方面的標準和做法,以針對受影響個人和社群實現具體成果,從而推進社會
意義上可持續的全球化。
​這些指導原則的解讀,沒有任何內容可解讀為創立了新的國際法義務,或限制或廢除了國家根據國際法在人權方面可能承擔或面臨的任何法律義務。
​這些指導原則應以非歧視性方式加以執行,尤其應關注可能日趨弱勢或邊緣化的群體或人口中的個人的權利和需要,以及其面臨的挑戰,並適當顧及女人和男人面臨的不同風險。

​一​、​國家保護人權的義務

A. ​基本原則

1. ​國家必須保護在其領土和​/或管轄範圍內人權不受協力廠商,包括工商企業侵犯。這就要求採取適當步驟,通過有效政策、法律、條例和裁定,防止、調查、懲治和補救此類侵犯行為。

2. ​國家應明確規定對在其領土和​/或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工商企業在其全部業務中尊重人權的預期。

B. ​實施原則

國家的一般監管和政策職能

3. ​國家在履行其尊重義務時,應:
(a) ​執行法律,其目的或其效果是要求工商企業尊重人權,同時,定期評估此類法律的充分性,彌補差距;
(b) ​確保制約工商企業創辦和運作的其他法律和政策,例如公司法,不會限制而是促使企業尊重人權;
(c) ​切實指導工商企業在各項經營中尊重人權;
(d) ​鼓勵並在適當時要求工商企業通報其如何處理人權影響。

國家-企業關聯關係

4. ​國家應採取額外步驟,保護人權不受國家擁有或控制的工商企業,或接受國家機構,例如出口信貸機構和官方投資保險或擔保機構實質性支援和服務的企業侵犯,包括在適當時,要求人權盡責。

5. ​國家如與工商企業簽約,或立法允許工商企業提供可能影響享有人權的服務,則應行使充分監督,以履行其國際人權義務。

6. ​國家應促進與其有商業往來的工商企業尊重人權

在受衝突影響地區支援企業尊重人權

7. ​由於在受衝突影響地區,嚴重侵犯人權的風險不斷加劇,國家應幫助確保在此類背景下經營的工商企業不會捲入侵犯人權行為,包括:
(a) ​在盡可能的最初階段與工商企業接觸,幫助它們確認、防止和緩解其活動和商業關係的人權相關風險;
(b) ​向工商企業提供適當援助,以評估和解決不斷加劇的侵權風險,尤其應關注基於性別的暴力和性暴力;
(c) ​對參與嚴重侵犯人權,又拒絕在解決問題時予以配合的工商企業,不提供公共支援和服務;
(d) ​確保其目前的政策、立法、條例和執行措施可有效應對工商企業參與嚴重侵犯人權的風險

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8. ​國家應確保規範企業做法的政府部門、機構和其他國家機構在履行其各自職能時,意識並遵守國家的人權義務,包括為此向它們提供有關資訊、培訓和支持。

9. ​國家應保持適當的國內政策餘地,以在與其他國家或工商企業一道追求與企業相關的政策目標時,履行其人權義務,例如通過投資《條約》或合同。

10. ​國家在作為處理企業相關問題的多邊機構的成員時,應:
(a) ​努力確保這些機構既不限制其成員國履行保護義務的能力,也不妨礙工商企業尊重人權;
(b) ​鼓勵這些機構在其各自職責和能力範圍內,促使企業尊重人權,幫助各國履行其保護人權免遭工商企業侵犯的義務,包括為此開展技術援助、能力建設和宣傳;
(c) ​根據這些指導原則,促進共同理解,並推動在企業與人權挑戰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

二​、​公司尊重人權的責任

A. ​基本原則

11. ​工商企業應尊重人權。這意味著它們應避免侵犯他人的人權,並應在自身卷入時,消除負面人權影響。

12. ​工商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指的是國際公認的人權,在最低限度上,可理解為《國際人權憲章》以及關於國際勞工組織《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中所載明各項基本權利的原則闡明的那些權利。

13. ​尊重人權的責任要求工商企業:
(a) ​避免通過其本身活動造成或加劇負面人權影響,並消除已經產生的影響;
(b) ​努力預防或緩解經由其商業關係與其業務、產品或服務直接關聯的負面人權影響,即使並非它們造成了此類影響。

14. ​工商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適用於所有工商企業,無論其規模、所屬部門、業務範圍、所有制度和結構。然而,企業履行這些責任的手段可能因這些因素以及企業的負面人權影響的嚴重程度而有不同。

15. ​工商企業應制定與其規模和環境相適應的政策和程式,包括:
(a) ​履行尊重人權的責任的政策承諾;
(b) ​人權盡責程式,以確定、防止和緩解人權影響,並對如何處理人權影響負責;
(c) ​補救其所造成或加劇的任何負面人權影響的程式。

B. ​實施原則

政策承諾

16. ​作為內置其尊重人權的責任的基礎,工商企業應通過一項政策聲明,表示承諾履行這一責任,該政策聲明應:
(a) ​得到工商企業最高管理層的批准;
(b) ​對有關的內部和​/​或外部專門知識知情;
(c) ​規定了企業對個人、商業夥伴和與其業務、產品或服務直接關聯的其他方的人權預期;
(d) ​予以公佈並傳達給內部和外部所有個人、商業夥伴和其他有關方;
(e) ​體現在整個工商企業的業務政策和程式中。

人權盡責

17. ​為確認、防止和緩解負面影響,並對如何消除此類影響負責,工商企業應恪守人權責任。此一過程應包括評估實際和可能的人權影響,綜合評估結果並採取行動,跟蹤有關反映,並通報如何消除影響。人權盡責:
(a) ​應涵蓋工商企業通過其自身活動可能造成或加劇或因商業關係而與其業務、產品或服務直接相關的負面人權影響;
(b) ​隨工商企業的規模、產生嚴重人權影響的風險以及業務性質和背景的不同而在複雜性上有所不同;
(c) ​應是持續的,承認人權風險可能隨時會因工商企業的業務和經營背景的變化而起變化 。

18. ​為衡量人權風險,工商企業應確認和評估通過其自身 活動或作為其商業關系的結果可能參與造成的任何實際或潛在的負面人權影響。此一過程應:
(a) ​借助內部和​/​或獨立的外部人權專門知識;
(b) ​根據工商企業的規模及其經營的性質和背景,酌情與可能受影響的群體和其他利益攸關方
進行切實磋商。

19. ​為防止和緩解負面人權影響,工商企業應聯繫各項相關內部職能和程式,吸納影響評估的結果,並採取適當行動。
(a) 有效的吸納要求:
I. 責成工商企業內適當層級負責消除此類影響;
II. 內部決策、預算撥款和監督程式有助於切實應對此類影響。
(b) 有關行動將因下列因素而有所不同:
I. 工商企業究竟是造成還是加劇了負面影響,或其捲入是否僅僅因為此類影響是由於商業
關係而與其業務、產品或服務直接關聯;
II. ​消除負面影響的力度。

20. ​為核實是否消除了負面影響,工商企業應跟蹤其對策的有效性。跟蹤應:
(a) ​基於適當的定量和定性指標;
(b) ​借助內部和外部回饋,包括受影響利益攸關者的回饋。

21. ​工商企業為就其如何消除其人權影響負責,應準備對外公布有關情況,尤其是在受影響利益攸關者或以受影響利益攸關者名義提出其經營或經營背景可能帶來嚴重人權影響的工商企業,應正式報告其如何應對這此影響。在所有情況下,通報應:
(a) ​採取與企業人權影響相當的形式和頻度,並可供其目標受眾獲取;
(b) ​提供充分資訊,用以評估企業是否就特定人權影響採取了適當對策;
(c) ​不會給受影響利益攸關者和人員帶來進一步風險,或違反合法的商業機密要求。

補救

22. ​工商企業如果確認它們造成或加劇了不利影響,則應通過合法程式提供補救,或在補救問題上給予合作。

問題

23. ​在所有情況下,工商企業均應:
(a) ​遵守所有適用法和尊重國際公認的人權,無論其在何處經營;
(b) ​在遇有相互抵觸的要求時,設法信守國際公認的人權原則;
(c) ​在其經營地,將造成或加劇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視為是否守法的問題。

24. ​如果必須確定消除實際和潛在的負面人權影響行動的輕重緩急,工商企業首先尋求防止那些最嚴重的影響,或反應遲緩將導致無法補救的影響。

三​、​獲得補救

A. ​基本原則

25. ​作為其針對與企業相關的侵犯人權行為實施保護的義務的一部分,確保在此類侵權行為發生在其領土和​/​或管轄範圍內時,通過司法、行政、立法或其他適當手段,使受害者獲得有效補救。

B. ​實施原則

基於國家的司法機制

26. ​國家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國內司法機制在處理與企業相關的侵犯人權行為時的有效性,包括考慮如何減少可能導致拒絕補救的法律、實踐和其他有關壁壘。

基於國家的非司法申訴機制

27. ​國家應與司法機制一道,提供有效和適當的非司法申訴機制,作為補救與企業相關的侵犯人權行為的全面國家制度的一部分。

非國家申訴機制

28. ​國家應考慮在處理與企業相關的人權傷害時,如何便利獲得有效的非國家申訴機制。

29. ​為使申訴得到及時處理和直接補救,工商企業應針對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個人或社群建立或參與有效的業務層面申訴機制。

30. ​行業、多利益攸關者和其他基於尊重人權相關標準的合作舉措應確保建立有效的申訴機制。

非司法申訴機制的有效性標準

31. ​為確保其有效性,國家或非國家非司法申訴機制應:
(a) ​合法:以得到其所面對的利益攸關者集團的信任,並對申訴過程的公正性負責;
(b) ​可獲得性:得到其所面對的所有利益攸關者群體的瞭解,並向在獲得時可能面臨特殊壁壘者提供適當援助;
(c) ​可預測性:提供清晰和公開的程式,附帶每一階段的指示性時間框架,明確訴訟類型、可能結果以及監測執行情況的手段;
(d) ​平等性:努力確保申訴方有合理的途徑獲得資訊、諮詢意見和專門知識,以便在公正、知情和受尊重的條件下參與申訴進程;
(e) ​透明度:隨時向申訴各方通報進展情況,提供充分資訊,說明該機制如何建立對其有效性的信任,滿足任何有關的公共利益;
(f) ​權利相容:確保結果和補救與國際公認的人權相一致;
(g) ​有持續的學習來源:利用有關措施,汲取經驗教訓以改進該機制,同時,預防今後的冤情和傷害;
​業務層面的機制應:
(h) ​立足參與和對話:就機制的設計和運作與其所面對的利益攸關者團體磋商,側重以對話為手段,處理和解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