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專區-Q&A

眾人於台塑股東常會前舉行記者會,表達訴求
眾人於台塑股東常會前舉行記者會,表達訴求
一、這次訴訟有多少原告,多少被告,請求多少金額?

這次共有7875位原告、24位被告。

原告大多為越南中部4個省(河靜、廣平、廣治、義安)的漁船船主、產鹽業者、漁業相關工作者、潛水伕等。

24位被告為越鋼FHS的股東及董事。

目前請求金額為94,779,433,887越南盾(約新台幣1.4億)及停止污染並採取相應措施去除污染。

二、5億美元已經給了,還想怎樣?

很多受害者其實沒有拿到足額的賠償,甚至完全沒有拿到任何賠償。

其中有一位原告,她的配偶在台塑河靜鋼鐵廠擔任潛水夫,協助建造台塑河靜鋼鐵廠的碼頭,長期浸泡在被污染的海水裡,因而過世了。直到現在,他們都沒有獲得任何越南政府或台塑集團的補償或賠償。

三、台塑集團已經給了越南政府5億美金的賠償金,為什麼還起訴?

一來台塑集團並未向居民協調賠償,二來越南政府雖然有給予部份受害者每人兩萬新台幣,但當地有更多居民因長期無法工作,暫時的收入無法完全填補居民的損失。

四、應該去找越南政府,來找台塑幹嘛?

如果把案件放到台灣來思考,或許我們比較能體會,為何政府可以任意的代表受害者向加害者請求賠償?受害者並沒有把他的請求權讓渡給政府啊。

想像一下,假設你和其他2台車被加害者的車撞到受傷了,警察跑出來跟加害者說,賠我(警察)2000元醫藥費,但警察拿到錢之後只給你10元,其他2個人甚至完全沒收到賠償金。

我們一定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錢是賠給警察?我又沒有把權利讓給他。又為何我受的損害(醫藥費)都沒有足額賠給我?

五、那你幹嘛不去越南告,要來台灣告啊?

哪一個國家有權審理案件,即學說上所說的:國際管轄權。

我們在起訴狀當中有詳盡闡述,在台灣提起訴訟,是合於國際管轄的分配,符合基本人權、被告利益和原告利益,且本案和台灣有充分牽連、台灣法院亦便於證據調查,下面我們摘錄重要的部分:

受害者也曾經試圖在越南提起訴訟,但光從他們的村莊走到法院的途中,就受到毆打,以及電擊棒、辣椒手榴彈和催淚瓦斯的攻擊,事後很多人被逮捕,這個案子在越南受到高度打壓,已經沒有爭取權益的空間。要求原告在越南提起訴訟,是不符合基本人權的。

另外,「以原就被」原則,是國際管轄當中最基本的原則,本件被告自然人多為台灣籍(4/5)、被告法人(公司),設籍在台灣或為台灣公司百分之百持有的有15家,因此在台灣提起訴訟便於被告應訴,節省他們出庭的成本。

最後,就像學者指出的,「當原告為重大意外事故之被害者時(例如:航空器侵權行為事件、環境侵權行為事件等),亦應考慮原告起訴的便利性,使身為被害人之原告得藉由於法院地之訴訟,儘速獲得救濟儘速獲得救濟」,本件原告自願選擇在台灣提起救濟,因此在台灣提起訴訟,合於原告利益。